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圖 醫療儀器回收及警報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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醫 療 儀 器 的 回 收 及 警 報 行 動 , 是 本 地 負 責 人 履 行 的 表 列 責 任 , 即 把 有 可 能 招 致 病 人 、 使 用 者 或 其 他 人 士 受 傷 的 表 列 儀 器 移 除 或 修 正 ( 括 改 良 標 籤 ) 。

當 製 造 商 或 海 外 當 局 發 出 產 品 警 報 、 改 裝 及 回 收 通 知 時 , 本 地 負 責 人 必 須 盡 快 在 通 知 發 出 後 10 個 曆 日 內 把 有 關 詳 情 及 本 港 所 須 採 取 的 相 應 行 動 通 知 醫 療 儀 器 管 制 辦 公 室 。 本 地 負 責 人 須 跟 進 有 關 行 動 , 並 應 該 辦 公 室 的 要 求 提 交 進 度 報 告 , 直 至 個 案 結 束 為 止 。

下 表 臚 列 近 期 涉 及 表 列 醫 療 儀 器 的 回 收 或 警 報 事 件 :
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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醫療儀器管制辦公室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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圖 2005版權 | 重要告示 最近修訂日期: 二零零五年五月二十七日